從20世紀30年代中期始有夜間飛行的時候起,就出現了障礙燈。隨著飛機數量和速度的增加以及飛行時許可的能見度的降低,障礙燈日益變得重要,被廣泛地使用在各種障礙物上,需要的光強也越來越大。70年代初期,相繼出現了中光強和高光強的障礙燈。
《國際民航公約》對障礙燈裝設的位置和數量都有明確的規定:低光強障礙燈裝在固定物體上時應為恒定紅色,光強不小于10cd,以保證在與鄰近燈光的對比中和在正?吹降目偟谋尘傲炼认旅黠@易見;裝在移動物體上的低光強障礙燈應為黃色或紅色閃光燈,有效光強不小于40cd,閃光頻率60~90次/分。中光強障礙燈應為紅色閃光燈,僅在與高光強障礙燈合用時才為白色,有效光強不小于1600cd,閃光頻率20~60次/分。高光強障礙燈應為光強可調的白色閃光燈,用于架空線桿塔上時最大有效光強應不小于1×105cd,用于其他物體上時最大有效光強應不小于2×105cd,閃光頻率40~60次/分。
障礙燈應該有牢固可靠的結構,在各種氣象條件下能長期運行。光源的壽命應很長,低光強障礙燈多用長壽命白熾燈或氖燈,中、高光強障礙燈多用脈沖氙燈。在公用電源不易送到的地方,低光強障礙燈可用風能或太陽能作能源,附加充電器、蓄電設備和光電自動控制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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